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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之后,随着国际社会对惩罚国际犯罪的意愿日益强烈,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传统管辖权原则、普遍管辖权原则、豁免制度等问题纠缠在一起,引起了许多新的国际纷争。本文结合国际法理论的最新进展以及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的发展,拟对此类纠争做一比较全面的分析。第一章分析了传统管辖原则在惩罚国际犯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本章认为,从惩罚国际罪犯的有效性以及与犯罪的利害关系紧密程度等多方面考虑,传统管辖原则在惩罚国际犯罪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视,而且应该在此方面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第二章对普遍管辖权原则进行了讨论。普遍管辖权被誉为惩治国际犯罪和扫除犯罪者身份限制的最有效的武器,因为它的行使不需要法院地国家与犯罪之间存在任何传统管辖权所需要的连接点。普遍管辖理论认为,所有国家对于国际犯罪均具有利益,因此法院地国家是代表着整个国际社会来行使对犯罪的管辖权。但是普遍管辖权的出现也给传统的以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原则为基础的管辖权带来了冲击,并由此给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提出了新的课题。本章认为,首先,应当对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做出一定的限制,不可盲目扩大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其次,依据普遍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必须以犯罪人出现在本国境内为前提。最后,只有在传统管辖权国家不欲行使或者其他国家有理由怀疑其不公正行使的时候,普遍管辖权才可以被行使。而对于多国同时主张行使普遍管辖权的情况,应当根据多种因素做出判断,而且在保证公平公正审判的前提下,罪犯羁押地国家可以选择优先行使普遍管辖权。第三章就管辖权的扩张对豁免所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在对英国上议院对皮诺切特案的判决所作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可以行使普遍管辖权的国际犯罪一般都是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的犯罪,国际强行法规范的位阶应当高于国际习惯法下的属物豁免制度。另一方面,应当将国际犯罪作为属物豁免的一个例外对待。属物豁免的排除也符合国际社会对于人权保护、惩罚犯罪的价值认同以及各人权条约的目的。但是对于属人豁免,基于维护国家代表履行其职务的需要,本章认为属人豁免可以在国内法院主张,但是不能够在对罪犯有管辖权的国际性刑事法院主张。同时,本文也强调,豁免与免责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豁免涉及到程序法问题,免责则是实体法问题,因此给予官员属人豁免权并不代表其将不被惩罚。国际社会对此还有其他的方法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