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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依法治国的推进,人们不仅仅再追求于司法的公正,而更加的关注于司法的效率。传统上我国在举证方式上一直采用传统的随时提出方式,而它的弊端也在审判中日益显现,人们对程序正义与效率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对举证时限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它所确立的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正在实施的同时,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正酝酿着深刻的变革,在这样一个特殊时期施行的《规定》,也就难免受到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现实情况的制约,或者说该《规定》仅是阶段性或过渡性产物,其在诸多方面尚有缺陷。
本论文从举证时限的概念、理论基础、价值、原则、地位研究入手,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与分析,以及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司法实践的理性探析,论证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举证模式的弊端及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蕴涵,对我国目前对举证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逐一进行了评析,指明了当前法律规定的缺陷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构建和完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构想。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举证时限的概念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举证时限制度在诉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它的法律概念特点进行了分析。第二章,从举证时限的法学理论入手,从理论上论证了举证时限制度的法理价值,理论性质,在诉讼制度中的意义,从理论角度对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指出了举证时限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介绍了国外目前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制度,着重分析了国外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的优点,我国可以借鉴的内容。以比较法的方法借鉴国外的先进制度,用移植国外经验的方式来改革我国在举证时限制度上的缺陷,最后还对如何借鉴及借鉴的内容做了建议。第四章,针对我国目前举证时限的缺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指出我国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分析了成因所在,为下面的解决进行了铺垫。第五章,针对第四章提出的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存在缺陷,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如设立审前准备程序、划分举证时限时段等,为我国举证时限的完善从制度设计上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做一点有意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