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无因管理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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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有句法律谚语:干涉他人事务,均为非法.其后进一步演变成了"私法自治原则",即在私法领域内,个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须基于本人的意思,不容许他人予以干预,否则就构成侵权,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然而人生活在世上,难免有想事不周,情况紧急须他人帮助的情形,倘一味坚持私法自治,则势必"个人自扫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不利于守望相助、疾病相扶.因此有必要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个人事务可由他人干预,即允许他人在未受委托或没有法定义务等情形下管理本人事务.这就是大陆法系中的无因管理制度.无因管理是民法债权的重要制度之一,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被认为是准合同之一.德国普通法、法国民法亦承袭了罗马法的做法.中国《民法通则》第93条和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32条对无因管理作了专门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笼统,不易操作,如:见义勇为负伤后,可否要求受益人支付医疗费?好心管理他人事务却没能收到预想的效果怎么办?这些现实的问题,已成为中国民法债权上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从理论联系实际的角度,对无因管理进行了综合探讨.第一部分是无因管理的概述,包括无因管理的概念和立法体例、无因管理的法律性质、无因管理的社会功能和无因管理的类型.其中无因管理的类型探索性的有四种: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管理行为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不利于本人,不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不利于本人,违反本人意思的无因管理.第二部分将无因管理制度与几种极易混淆的制度(合同、代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防止侵害行为、拾得遗失物)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阐述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评述了学者中争议较大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并阐明了三要件说更符合立法者的旨意,更有利于无因管理功能的发挥.第四部分论述了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阻却违法;管理人对本人的义务与责任;本人对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最后又涉及两个在实践操作中经常涉及到的问题:管理人的负债清偿请求权,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第五部分探讨了目前的热点问题,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的关系.作者通过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分析,认为见义勇为实质就是一种无因管理,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见义勇为立法如何借鉴和体现无因管理制度.第六部分,基于该文对无因管理的探讨,对未来民法典制订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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