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选题背景
随着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进程的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国际保险业由于其发展历史较长,相对应的,其各种产品和技术也相对成熟,中资保险公司在面对国外同行的竞争时,必须了解国外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体制及产品创新等一系列的东西。财务再保险是国外保险市场上一种发展较为成熟的保险产品,而目前在国内,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监管机构,对财务再保险的了解甚少,相关方面的研究也并不多,同时相应的监管法规也并没有出台。
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必定将该新型保险产品创新工具带入中国,因此,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掌握该保险产品创新工具的内涵和实质,以便我们的保险公司学会如何去应用,同时也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以促进中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研究方法和逻辑结构
本文主要是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当前财务再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及其监管对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简单的概述了再保险,对再保险的定义、发展历史、合同分类进行了介绍;文章第二章对财务再保险进行了论述,分析了财务再保险的特征、承保风险及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主要分类、财务再保险运用的主要目的;文章第三章介绍了美、英两国关于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规定,其中判定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重要的一步;文章第四章介绍了其他国家对财务再保险的立法监管;文章第五章对我国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要点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三、主要观点及结论
1.财务再保险有别于传统再保险的关键,在于它具有除传统再保险的风险转移功能外,还可以通过财务安排为保险人提供财务上的帮助。
2. 财务再保险是一种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但是财务再保险并不能解决保险公司存在的任何财务问题.
3.从财务再保险在国外的发展历史来看,如果财务再保险被保险公司滥用,而同时,监管机构未能及时地发现问题,仍然使其享受再保险的会计和税收等待遇时,长此以来,必将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巨大的影响,并有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最终破产倒闭。
4.财务再保险为财务风险提供保障本身并无不当之处,其招致诸多非议的关键在于,如果认可财务再保险作为再保险处理的话,会对保险人应纳的税负和应提的责任准备金产生影响。
5.纵观世界各国的情况,对财务再保险监管的第一步,无一例外都是对财务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分析各种财务再保险合同究竟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如果属于,原保险人就能够依此抵减责任准备金或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改善财务状况的目的,并且原保险人可能因此减免部分税赋;反之,则不能。
6.对财务再保险的性质认定,是个难题。按照惯常思维来讲,应该依照法律给再保险合同下的定义及其必备要件作为标准来评判,但目前,各国鲜有专门的再保险法或再保险合同法,因此其要件难以确定。
7.西方国家大都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入手,设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转移标准,并以该标准来认定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8.建议我国采用以下标准对财务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只有符合“保险人有显著的时间风险和核保风险的转移”和“再保险人遭受显著亏损的合理可能性”两个条件,财务再保险才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
9.无论财务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是否已经属于再保险合同,保险监管者都应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必须选择经知名信用评级机构评定并获得一定级别以上的再保险人作为合作伙伴。
10.为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资大众的利益,应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做出信息披露,披露的范围主要以保险人财务信息为主。
11.为使监管者在监督保险人财务再保险合同时有法可依,建议在保险法中加列保险人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授权监管机构订立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12.在财务再保险项下,由于原保险人存在对损失支付补充缴纳更多再保险费的可能性(如经验帐户,参考国家或默认的利率估计出的应付保费,纯益佣金回报,回给原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注销条款和抵偿条款等),建议应要求原保险人对这种或有负债的数量提取特别准备金。
13.与财务再保险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相反,目前中国监管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规定,因此这个空白需要尽快弥补。
14.财务再保险涉及到很多的财务方面的信息,因此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需要审计部门、税收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机构之间的合同,并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四、创新与不足目前,国内现有的资料文献中关于财务再保险方面的研究非常少,本文在大量收集国外关于财务再保险的资料的基础上,经过翻译、加工,得出了目前美、英等发达国家市场对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的方法中,对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认定是重要的一步,并分析了日本、新加坡等关于财务再保险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我国进行财务再保险监管可以借鉴的国际经验,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本文的不足之处很多,首先,财务再保险涉及到复杂的财务信息处理,由于本人时间、精力及能力所限,故未能在文章中仔细对财务再保险中涉及的会计信息进行研究,是本文的最大不足之处。
其次,由于资料所限,加之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进行的财务再保险合同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本文中并没能列举一实例对财务再保险合同进行分析,这是本文的第二大不足之处。
第三,在于本文第二章第二节关于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形式的论述上。目前,财务再保险在国外保险市场上的创新成果非常多,一些新兴的创新工具不断出现,本文只是简单介绍了财务再保险的大体分类,而对于目前市场上的新型工具没有具体介绍到,这是本文的第三大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