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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生活打开方便之门,不过,所有技术革新都是一把双刃剑。随着时代进步,人们不断被推进“透明”的空间当中。而且网络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所言所行也都有可能被记载形成数字记忆。不论时间过了多久,这些个人信息随时都有可能被人拿来评判。被遗忘权试图回应数字记忆所带来的遗忘难题,其不仅从其概念还是实质都是一项新兴权利。在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一旦在网上公开,就很快被传播、保存,即使能够删除也不会被彻底删除。即便如此,被遗忘权试图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给予信息主体安全的信息保护环境的尝试是值得肯定的。被遗忘权自兴起至今,其法理基础的争议就一直不断。欧盟早期提出对于对被遗忘权予以法律保护时,其背景是网络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流通相比于传统模式更为便捷和迅速,而网络所具有的储存机制又使得个人信息很难消失。而这些存在于网络上的个人信息随时会受到人们的检视,因此会打破个人平静的生活状态。但传统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信息是未被公开的个人信息,而被遗忘权保护的恰恰是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而且这信息的公开是合法的。而在随后欧盟对于被遗忘权的保护则体现出信息自主的理念,赋予信息主体一个自我选择的机会。虽然被遗忘权是对个体的一种赋权,但与个人信息权相比还略有不同。个人信息权是信息主体有权利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而被遗忘权保护的某些信息却不被信息主体所掌控。被遗忘权通过对与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删除,使得信息主体避免陷入尴尬的境地,因此体现了强烈的人格权属性。其兴起是为了保障人格利益,维护人格尊严。从世界范围看,被遗忘权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地位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地区)将被遗忘权予以类型化,而在我国则可能不具有独立的条件。本文将被遗忘权的法理属性落脚于一般人格权的观点上,因为被遗忘权的兴起是人格权发展的结果,而人格权发展的趋势则体现在对于人格尊严的保护上。一般人格权是指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而被遗忘权的兴起则反映了一般人格权在网络的环境中给予个人信息特别的保护。我国是拥有世界上的最多的网络用户的国家,而产生问的题是频繁发生的信息安全案件。我国一直面临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相关法律滞后的问题,尤其进入21世纪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近几年我国也认识到这一问题而加快该领域的立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因此被遗忘权的出现可以说恰逢其时,尤其出现了国内第一起被遗忘权诉讼案件——“任甲玉诉百度案”,也使得该项权利逐步走进国内民众视野。虽然在该案中被遗忘权保护没有得到支持,但并不意味我国不具有给予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基础。随着我国立法的推进和相关司法判例的增多,该权利必然在我国得到确立而受到法律保护。而域外对待被遗忘权态度,各国(地区)基于价值理念、文化传统等因素而有不同,但给被遗忘权予以法律保护的价值逐渐形成共识。而在通过对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立法和司法的探究基础上,本文试图对现有予以法律保护的被遗忘权的结构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