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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检察院建立初期,从体制到办法都是照搬苏联的。黄火星经过认真研究后指出: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搬,既要依法办案,加强法律监督,又要接受党的领导,以保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1955 年5 月,黄火星奉调进京,负责筹建军事检察院。1955 年11月1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队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宣告成立,名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后来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黄火星成为新中国首任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而同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火星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的得力助手。
零经验的开端
建立军事检察院,在我军历史上和新中国检察史上都是第一次。对黄火星来说,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都要从零开始,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当时组织上没有配备副职,因此,从人员调配,到制定各项政策、规定,黄火星都要亲自抓、具体抓。他不怕辛劳,
迎难而上,每天随身携带一个鼓鼓的公文包,里面装着各种文件、业务学习资料和笔记本,随时把学习工作心得和感想感悟记录下来。
他认真研究地方检察机关的经验,边干边学;并注意学习苏联军队检察机关的经验,批判地加以吸收。为了提高检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他亲自主持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编写、印发各种学习资料,使检察干部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迅速得到提高。
1956 年3 月19 日至4 月1 日,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并与大家合影留念。在这张具有历史意义的照片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以及副检察长黄火星等高检院领导,和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领导人均在第一排就座。
在这次会议上,黄火星着重就军事检察院的筹建工作发言。他说:“我们根据中央决定,在军委、高检的直接领导下,从去年11 月份开始进行军事检察院的筹建工作。首先商同有关部门,确定了与各级军事法院相适应的设置原则,并草拟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临时编制草案。今年1 月份经军委批准后,2 月份军委电令各部应即调配干部建立组织,并要求今年下半年按照编制定员健全起来。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架子已搭起来了。本院自今年2 月份以来,在干部的逐渐调配中,除派三人参加审判日本战犯工作外,并组织了业务学习,同时受理了一些案件。另外,各大军区及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现正在积极筹建中。”
谈到军事检察院今后一两年的工作,黄火星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是配合肃反工作把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决定起诉两项工作任务担负起来,“并随时随地注意防止和消灭该捕不捕、该起诉不起诉和错批、错捕、错起诉的现象”。其次,必须迅速地建立与健全各级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我们正在建议军委、总政督促各级党委从速地按照编制规定按质、按量配齐干部,建立机构,以便担负任务开展工作”。最后,加强业务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条例和工作条例。
发言最后,黄火星表示:“各级军事检察院是个新机构,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又加任务繁重,工作中困难是难免的。但是,只要我们紧紧地依靠党的领导,随时向军委、总政、高检请示报告,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并取得地方检察院的帮助和广大官兵的支持,在全体检察工作干部的积极努力之下,确信一切困难是可以克服的。”
不能用感情替代政策
军事检察院建立初期,从体制到办法都是照搬苏联的。黄火星经过认真研究后指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军事检察工作也不能例外,必须接受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决不能搞“垂直领导”。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搬,既要依法办案,加强法律监督,又要接受党的领导,以保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他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对军委、总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向总政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
在检察工作中,黄火星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956 年,为了搞好肃反甄别工作及定案工作,他亲自到部队检查指导,一再要求参加这一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掌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防止错漏现象发生。
他反复强调:“中央对肃反工作的方针、政策很明确,叫做‘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能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是个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是个党性问题。”“检察工作人命关天,又重要又复杂,作为一个检察干部,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学习《十五贯》中的况钟,不做过于执(注:在《十五贯》中,清官况钟重事实、重证据、有勇有谋、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扶正除邪,而知县过于执昏庸无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险些酿成错案,错杀了好人)。”
黄火星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十分慎重,努力做到重调查、重证据、重事实,不枉不纵。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加强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和措施;提出了处理罪与非罪、由思想问题而引发的刑事犯罪与反革命犯罪的政策界限,受到罗瑞卿同志的赞扬。
在肯定肃反成绩的同时,黄火星曾经指出:“由于某些干部政策法律水平不高,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主观臆测,粗枝大叶,因而,在某些单位中也发生了错捕、错判、冤枉好人的现象
1955 年5 月,黄火星奉调进京,负责筹建军事检察院。1955 年11月10 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队最高一级军事检察院宣告成立,名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后来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黄火星成为新中国首任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而同时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火星也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的得力助手。
零经验的开端
建立军事检察院,在我军历史上和新中国检察史上都是第一次。对黄火星来说,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一切都要从零开始,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当时组织上没有配备副职,因此,从人员调配,到制定各项政策、规定,黄火星都要亲自抓、具体抓。他不怕辛劳,
迎难而上,每天随身携带一个鼓鼓的公文包,里面装着各种文件、业务学习资料和笔记本,随时把学习工作心得和感想感悟记录下来。
他认真研究地方检察机关的经验,边干边学;并注意学习苏联军队检察机关的经验,批判地加以吸收。为了提高检察干部的业务水平,他亲自主持制定业务学习计划,组织编写、印发各种学习资料,使检察干部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迅速得到提高。
1956 年3 月19 日至4 月1 日,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了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并与大家合影留念。在这张具有历史意义的照片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以及副检察长黄火星等高检院领导,和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等领导人均在第一排就座。
在这次会议上,黄火星着重就军事检察院的筹建工作发言。他说:“我们根据中央决定,在军委、高检的直接领导下,从去年11 月份开始进行军事检察院的筹建工作。首先商同有关部门,确定了与各级军事法院相适应的设置原则,并草拟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临时编制草案。今年1 月份经军委批准后,2 月份军委电令各部应即调配干部建立组织,并要求今年下半年按照编制定员健全起来。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的架子已搭起来了。本院自今年2 月份以来,在干部的逐渐调配中,除派三人参加审判日本战犯工作外,并组织了业务学习,同时受理了一些案件。另外,各大军区及其他各级军事检察院现正在积极筹建中。”
谈到军事检察院今后一两年的工作,黄火星提出了三点意见:首先是配合肃反工作把审查批准逮捕人犯和审查决定起诉两项工作任务担负起来,“并随时随地注意防止和消灭该捕不捕、该起诉不起诉和错批、错捕、错起诉的现象”。其次,必须迅速地建立与健全各级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我们正在建议军委、总政督促各级党委从速地按照编制规定按质、按量配齐干部,建立机构,以便担负任务开展工作”。最后,加强业务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着手研究起草军事检察院的组织条例和工作条例。
发言最后,黄火星表示:“各级军事检察院是个新机构,各方面都缺乏经验,又加任务繁重,工作中困难是难免的。但是,只要我们紧紧地依靠党的领导,随时向军委、总政、高检请示报告,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并取得地方检察院的帮助和广大官兵的支持,在全体检察工作干部的积极努力之下,确信一切困难是可以克服的。”
不能用感情替代政策
军事检察院建立初期,从体制到办法都是照搬苏联的。黄火星经过认真研究后指出: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我军的优良传统,军事检察工作也不能例外,必须接受党委和政治机关的领导,决不能搞“垂直领导”。要从我们的实际情况出发,学习人家的先进经验,但不能全盘照搬,既要依法办案,加强法律监督,又要接受党的领导,以保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他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办事,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对军委、总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示,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案件,及时向总政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汇报。
在检察工作中,黄火星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区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1956 年,为了搞好肃反甄别工作及定案工作,他亲自到部队检查指导,一再要求参加这一工作的同志要严格掌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审查材料,核实证据,防止错漏现象发生。
他反复强调:“中央对肃反工作的方针、政策很明确,叫做‘有反必肃,有错必纠’,能不能做到这一点,不仅是个水平高低的问题,而且是个党性问题。”“检察工作人命关天,又重要又复杂,作为一个检察干部,一定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学习《十五贯》中的况钟,不做过于执(注:在《十五贯》中,清官况钟重事实、重证据、有勇有谋、明察秋毫、秉公执法、扶正除邪,而知县过于执昏庸无能、偏听偏信、主观臆断,险些酿成错案,错杀了好人)。”
黄火星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都十分慎重,努力做到重调查、重证据、重事实,不枉不纵。他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领导制定了加强检察工作,严格依法办案的制度和措施;提出了处理罪与非罪、由思想问题而引发的刑事犯罪与反革命犯罪的政策界限,受到罗瑞卿同志的赞扬。
在肯定肃反成绩的同时,黄火星曾经指出:“由于某些干部政策法律水平不高,缺乏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主观臆测,粗枝大叶,因而,在某些单位中也发生了错捕、错判、冤枉好人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