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意”是中国古代艺术理论的重要范畴,其背后有着深刻的中国文化传统。在中国哲学中,“意、象、言”在哲学层面上的讨论是一大重点,对“意”的超越性认知与追求赋予了写意理论形而上的支撑。在中国文学中,诗歌、小说、散文与戏曲都有着悠久的写意传统。在中国美学中,写意性体现在对“神”的重视与推崇上,将一切审美对象理解为生命场域下的事物。中国书画的写意技法传统建立在写意精神之上,又反哺于写意精神。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真理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中国实践的发展离不开实践观。实践观能为中国实践提供方法论指导、科学化引领和真理性检验,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正确性,同时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但要实现实践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重要指导价值,还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抓住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并重视改革创新,不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注入生机与活力,最终完成实践观指导下中国特色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刑事司法理论的发展,为保证定罪证明在形式与实质上的双重充分性,刑事证明标准逐渐吸收主观性标准形成了主客观相互配合的证明标准体系。在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构建中,由于受到广义刑事证明观与狭义刑事证明观的双重影响,阶段论者出现了观念上的暗自革转以及对客观性证明要求的忽视。由于我国立法本就暗含了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元标准,一方面为摆脱后果主义的影响,避免因主观标准的外化不能而失去证明标准应有的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为避免将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推向消极法定主义。刑事证明标准的层次化构建应当落脚于主客观相结合的二层次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