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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实现人机交互的窗口不仅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且也对新型智力成果的侵权认定带来了难题。由于我国是通过专利法对图形用户界面进行保护,但是图形用户界面有其自身的特点,适用针对传统工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规定出现了不自洽的情形。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图形用户界面的侵权认定很艰难,这导致图形用户界面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何解决侵权认定问题成为了保护该类知识产权的重要环节。
本文从国内首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案,即“奇虎360诉江民案”着手,在分析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主要为:载体对于侵权认定的牵制、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以及侵权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这几个方面。通过对域外各国家和地区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和侵权认定规则的考察,并对解决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的思路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的建议:即在侵权行为认定上,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作为间接侵权“从属说”的例外规定;在侵权模式上,只要存在“界面实质相似+提供用户使用”就构成侵权;在侵权认定标准上,以多方主体为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主体,以图形用户界面正常使用时直观部分最具影响为标准。
本文从国内首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案,即“奇虎360诉江民案”着手,在分析图形用户界面侵权认定现状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困境,主要为:载体对于侵权认定的牵制、侵权行为认定困难以及侵权认定标准尚不统一这几个方面。通过对域外各国家和地区图形用户界面保护制度和侵权认定规则的考察,并对解决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的思路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认定的建议:即在侵权行为认定上,将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侵权作为间接侵权“从属说”的例外规定;在侵权模式上,只要存在“界面实质相似+提供用户使用”就构成侵权;在侵权认定标准上,以多方主体为认定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主体,以图形用户界面正常使用时直观部分最具影响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