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旨在对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置进行探讨。 我国刑法第348条规定了该罪,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该罪予以了解释,立法意图就是在未明确规定“明知”的情况下,对“持有”行为进行处罚,具有补漏的性质。该罪的立法依据直接源于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是一种事实上的需要。同时也受到国外古典学派刑法客观主义、持有型犯罪设置、严格责任原则等法律思想理论、立法和司法运用理论的影响。尽管因“明知”问题使该罪在运用时出现内在矛盾,仍未能妨碍法律上的设置,其原因在于对社会保护价值取向的确认。但是,随着民主法治的进步,人权保障已成趋势,该罪的设置有悖这一趋势。我们至少应做到两者并重。 由于对“非法持有”主观形态难以判明而不能回避,相关的学理解释就加以阐明并予以实证。但对“故意”的判断仍然模糊,从“持有”行为难以推出“故意”的唯一判断,进行简单的明知性推论则不能避免。其原因在于:一是法律没规定“明知”而呈现出不明确性和模糊性;二是罪过证明的困难,进而回避困难,缘于侦查机关没有证明的义务;三是司法人员个体素质的差异;四是毒品犯罪日趋严重和复杂的发展趋势等。通过分析,使我们明确了该罪设置的本义、学理性要求于事无补和罪过形态的实质性缺失,明确了在适用上对“持有”行为实质性的处罚,进而发现该罪设置的明显倾向——客观归罪。 该罪的设置存在着不能克服的矛盾,原因在于内在规定性的不科学和理论上难以弥补的缺陷。缺陷之一是该罪的设置违反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首先读解刑法客观主义和刑法主观主义,通过主要观点的分析,说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它们的关系。其次论述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生成,从定罪指导思想主客观相统一和足罪标准主客观相统一两方面论证,深刻认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内在含义和作为刑法重要指导原则的必然性。再次论述该罪构成的模糊性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相悖,表明精确性是法律规范的最终追求,模糊性则受到根本性的非难。缺陷之二是陷入西方“严格责任”的误区,基本上否定严格责任,表明我国刑法应当摒去严格责任原则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不能适用一该原则的观点。缺陷之三是一该罪的设定造成了我国刑法的内在冲突,突破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司法人员的主观擅断难以避免。 关于本罪的立法完善的两点设想:一是增加“明知”的规定:__一是增加行为人“说明”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