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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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出台,406条对于抵押物转让规则做出了很大变动,这势必就会带来一系列解释和适用问题。作为一项新兴条款,其中的每一项具体规则应当如何适用,和其他周边制度应当如何衔接等都值得研究。所以本文以《民法典》406条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相关学术期刊、论文,将具体论述其适用规则。全文以“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适用”为主线,首先论述抵押物转让中最核心的两项规则即“自由转让规则”和“特约规则”,即具体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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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出台,406条对于抵押物转让规则做出了很大变动,这势必就会带来一系列解释和适用问题。作为一项新兴条款,其中的每一项具体规则应当如何适用,和其他周边制度应当如何衔接等都值得研究。所以本文以《民法典》406条为基础,结合国内外相关学术期刊、论文,将具体论述其适用规则。全文以“抵押物转让规则的适用”为主线,首先论述抵押物转让中最核心的两项规则即“自由转让规则”和“特约规则”,即具体应当如何适用的规则。第一章自由转让规则表明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自由转让抵押财产,彻底扭转了原《物权法》191条限制转让的规定,属于抵押物转让规则的核心。在梳理了基础理论问题后,本章重点论述自由转让适用的例外,具体区分为“已登记动产抵押”、“未登记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来分别论述。其中已登记动产抵押物转让主要会受到“动产的可移动性”以及“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的限制;针对这一限制本文提出了“以登记效果来区分适用”的平衡路径,根据动产的抵押登记能否发挥特定的公示力来决定其是否会直接导致追及效力的阻断,特定的公示力主要是指登记内容能否准确的覆盖动产让受让人精准识别。针对“未登记动产抵押”则主要涉及“善意第三人规则”。当受让人为善意时可能会出现403条和404条的重合,此时应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403条;而当受让人非善意时,只需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正常经营买受人的范畴。最后针对“不动产抵押物自由转让”的限制,有时可能会给予某些权利以优先于抵押权的受偿权,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受人的特别保护等,还涉及到了经过抵押权时效的抵押权效力问题。第二章特约规则属于针对自由转让规则的限制性规定。这项规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设立的,当事人可以内部约定限制、禁止转让抵押财产。但是由于合同的相对性该特别约定仅仅在内部发生效力,所以结合《担保制度解释》将特别约定区分为“未登记”和“已登记”两种情形。未登记的特别约定仅内部有效,违反该约定转让也不会影响追及效力,受让人仍然可以取得所有权,抵押人则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但如果违反已登记的特别约定进行转让,转让行为有效,但物权不会发生变动,受让人在符合条件时可以替代清偿来消灭抵押权。同时针对实务中特别约定登记能力的赋予问题,本文认为应当将特别约定视为一般登记事项,无论是登记机关还是登记程序都只需要对照一般规定即可。“通知规则”和“价金物上代位规则”属于根据前两项核心适用规则衍生出的辅助性权利救济规则。第三章首先将通知规则定性为强制性义务规范,抵押人在转让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而有关通知规则的作用最主要在于和抵押权追及效力、物上代位构成一个完整的权利救济闭环,抵押权人通常只有被通知并了解抵押物的基本情况以后,经过考量才能选择合理的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利。最后由于我国现阶段对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的不是很明确,所以本章又提出抵押权人既可以要求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来弥补损失,也可以基于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来实施价金物上代位或者继续实施抵押权,而今后在规范通知规则时要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滥诉问题。第四章价金物上代位规则同样也是一项权利救济规则,即在“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抵押人就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存或者提前清偿。本章首先将其定义为一项法定债权质权;之后又具体论述了包括“转让行为的含义”、“可能损害抵押权的认定”、“提前清偿或提存的具体适用方式”,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规则适用体系。最后本章主要论述了其与追及效力的衔接,我国现在逐渐形成了以抵押权追及效力为主、物上代位为辅的适用规则,物上代位规则的适用需要配合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当出现特殊情形无法或者很难行使追及效力时,才会选择物上代位,同时由于法定债权质权能否实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实务中应尽量避免物上代位的选择;而有关价金物上代位与替代清偿规则的交叉适用问题在实务中可能并不多见,倘若真的出现了,结合各方考量还是更鼓励选择适用替代清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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