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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社团未来必将成为社会治理主体之一,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影响了不同类型体育社团社会责任的承担。本研究选取回龙观地区足球协会、北京体育大学网球协会和中国田径协会三个不同类型的体育社团作为个案,运用文献资料、个案调查、访谈、比较、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我国体育社团社会责任承担现状、条件与环境、面临的困境以及实现路径进行了探讨,得出了以下主要结论:(1)我国体育社团可分为社会合法性体育社团、行政合法性体育社团和法律合法性体育社团。(2)体育社团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体育社团在法律、经济、道义和公益方面的要求或期望以及体育社团对这种要求或期望的回应。包括法律责任、经济责任、道义责任和公益责任。(3)国家构建的法律体系与社会对体育社团的需求是体育社团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条件。体育社团的合法性程度影响其社会责任承担能力,体育社团承担社会责任时会兼顾利益相关者的要求或期望。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非法”体育社团承担了一些政府不愿意做或想做也做不好的责任,但“非法”性致使一些体育社团表现出弱社会责任担当性,难以承担社会对他们的责任诉求。合法体育社团成了政府行政体系的延长,先天的资源优势地位增强了社团的社会责任承担能力,但兼顾政府责任和职能同时也使其在某些社会责任方面处于过度或缺位状态。(4)发达国家重视社团组织发展的法律制度建设,在社团组织社会责任的治理上注重法律法规的系统性规范和监督评估的主体构建,在政府和体育社团的关系上以法来明确各自社会责任职能,在规范体育社团内部机构职责上都借鉴了公司法的治理结构,以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国内经济发达省份开始关注体育社团的社会责任,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促使社团组织正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但是社团组织真正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一个过程,而在政府管理框架下的社团改革容易使其成为政府职能的延伸,限制社团自我发展的空间和自我造血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