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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水平,因为他们正是法治建设中的引领者和执行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宪法的认知不能仅仅停留在了解的层面,还应做到对宪法权威的深刻认同,达到信仰宪法的境界。在处理各种工作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宪法,将宪法作为处理问题的首要规范。在我国多年普法教育的努力下,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知识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对宪法的认知已基本形成,但面对今后“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1]”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而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能将宪法意识贯穿于自己的日常工作中,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形成不仅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且在宪法意识培养的内容上和方式上也欠缺与实践的联系。这些原因都影响了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宪法的运用和实践,影响了宪法意识的形成。面对这种困境,首先要改善宪法意识培养的外部环境,即善用传统思想、提供政治保障、建立文化根基;更要注重宪法意识培养与实践的联系,即从培养内容和培养方式着手,在培养内容上有所侧重,在培养方式上不断创新。以此来不断提升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向更高的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