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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变迁,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不断发展,金融市场蓬勃兴盛,但与此同时,金融犯罪数量也明显增多,犯罪查处成本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在现有条件下,如何有效利用有限增加的司法资源,应对金融犯罪增量,提高办案效率,提升办案效果,成了我国刑事诉讼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近三十年来我国突飞猛进的金融大环境下,原有法律法规中的滞后和固有缺陷、市场发展速度与制度完善速度之间的不匹配、广大群众对金融知识的匮乏和与之相反的高参与度以及其他社会隐患的综合作用都导致了我国金融犯罪具有了同其他类型刑事案件以及同其他国家金融犯罪所相异的特征和问题。起诉裁量权指检察官以法律规则、原则和政策为依据,在决定是否起诉以及如何起诉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斟酌决定的权力。在国外,同样有相应司法机关享有较大的起诉裁量权。具体到金融犯罪中,国外司法机关对于金融犯罪的起诉往往较为慎重,英美等国主流观点认为,打击金融犯罪的关键不在于一定要诉至法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在于是否存在多元的法律救济机制,一方面可以保持刑罚的威严和威慑力,同时促进了金融市场各方自我规范意识的塑造,并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被害人、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的效果。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我国金融犯罪和金融刑法的研究也趋于成熟,但是从总体上看,这些研究成果大多都侧重于从犯罪学、刑法学角度展开,鲜有文章探讨金融犯罪的起诉问题。对于金融犯罪,检察机关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考量我国新时期刑事案件特征、刑事法律需求、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等多项综合因素,积极运用起诉裁量权,在全面考虑其犯罪主观恶性、客观社会影响等因素后,是否可以尝试采取更加科学的适用酌定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方式进行裁量,值得进一步的分析和研判。本文研究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分析,结合金融犯罪的特点和规律,研究检察机关在金融犯罪案件行使起诉裁量权过程中,如何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使金融案件在审前可以进行有序的科学分流,从而节约司法成本、合理分配司法资源、缓和社会矛盾、兼顾释法说理和普法引导,进一步提高金融犯罪案件的诉讼效率、诉讼质量和社会认可度。本文共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理论研究分析。本文认为,起诉裁量权是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在进行起诉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犯罪案件,立足于自由裁量基础,判断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其本质是检察机关或检察官根据其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等因素的理性认识,依职权对于刑事案件决定是否提出公诉或采取其他手段的权利。本文首先将简要分析起诉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研究及分析,包括法定性、判断性、独立性等。其二,本文将简要列举起诉裁量权的各种行使手段分类及观点分析,包括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四种方式:一是提起公诉,即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提起公诉;二是酌定不起诉,即犯罪嫌疑人行为已触犯刑法,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撤回起诉,当案件已诉至法院之后,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由法院审查裁定是否准许;四是附条件不起诉,针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涉罪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并设定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如涉罪未成年人遵守相关义务规定,考验期届满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决定。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存在的行使起诉裁量权的两种方式:一是暂缓起诉,就是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暂时不起诉的决定,给予一定期限的考验期,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再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一种制度。二是辩诉交易,在庭审之前,检察官与辩护方进行协商,检察官以撤销部分控诉、降格指控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条件,来换取被告人作出答辩。第二部分是对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的问题剖析。首先本文将阐述我国金融犯罪与其他国家及地区金融犯罪相比以及我国金融犯罪与我国其他刑事案件相比,所具有的一些特征及发展趋势,如金融犯罪罪名集中化、金融犯罪地域阶梯化、金融犯罪手段专业化和网络化、金融犯罪领域趋向扩大化和复杂化、金融犯罪主体趋向多元化和职业化、金融犯罪对象趋向涉众化等。其次,本文将分析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的适用现状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传统司法观念同金融犯罪现状的矛盾及影响、检察机关手段的单一性对金融犯罪审查造成的影响、金融犯罪的综合防控机制现状等方面。其三,本文将阐述金融犯罪中起诉裁量权之价值基础分析,即真正体现司法公正、对刑事案件在审前进行科学分流、完善多元化的案件处理机制、同时保证进入庭审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包括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强化保障人权、突出释法说理效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方面。第三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犯罪领域起诉裁量权的途径探索。首先本文将简单介绍域外起诉裁量权在金融犯罪领域之适用。然后,根据本文的分析,对于我国金融犯罪中,检察机关采用酌定不起诉权、附条件不起诉权、撤回起诉三种情况进行分类研究,从中找出各有侧重、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可适用于金融犯罪的起诉裁量权应用规则或举措,进一步提升金融案件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最后还有几个对于金融犯罪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制度方面尚不成熟的思考和建议作为补充。本文认为,在金融犯罪领域,检察机关可以根据案情,对一部分符合相应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酌定不起诉的裁定,或者是参考我国对于特定主体或特定条件刑事犯罪采取的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方式,从而改善“重追诉、轻治理”的倾向,更加客观的看待金融犯罪及其导致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应结合金融犯罪特征,更全面的审查金融犯罪各项条件,对于金融案件酌定不起诉条件、金融案件刑事和解等制度进行进一步探索,以便各级检察机关积极研究附条件不起诉、刑事和解等制度的可能性,从而更好地优化检察资源配置,维护国家金融制度建设,促进社会经济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