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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波及中国,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遭遇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考验,由此引发的矛盾纠纷在司法审判领域明显反映出来,人民法院遇到的司法难题前所未有。面对严峻的经济形势,全国各级法院按照中央、最高法院“能动司法”的重大决策部署,强化依法服务大局的责任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延伸审判职能,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能动司法或司法能动主义成为近年来我国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讨论的热门话题。目前关于能动司法的评价争议比较大,特别是司法实务界与法学理论界所执的观点有些不同,考虑的角度也有所区别。司法能动主义是近代司法制度发展的产物,最早起源于美国,本文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的发源和发展入手,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与演变进行了探究。美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主要表达的是司法审查,司法权制衡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法律层面的重要表现。所以,这就决定了中国的能动司法与西方司法能动主义的本质区别,中国的政治制度决定了能动司法必然是为国家稳定和人民利益服务,能动司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司法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怎样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能动司法自被移植到中国开始,就具有浓重的中国特色。能动司法是非常时期中国司法的一次大胆探索和尝试,是中国在借鉴西方经验的同时开始尝试摸索自己本土的司法模式,是结合自身实际尝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要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展开各项司法活动,这充分体现了能动公司法的政治性。“存在即合理”,能动司法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厚的基础,司法机关内部的巨大压力和外部经济社会环境的因素,导致了这一次重大的司法改革。全国各级法院掀起了一片能动司法的热潮,最高院通过一系列与时俱进的司法解释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各级法院主动送法上门、普法宣传、提出司法建议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大力推行大调解,通过创新各种调解方法积极化解社会纠纷,加强司法民主与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这些都是当前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具体做法。但是究竟效果怎样,还需要客观、事实的分析和评价。能动司法取得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显而易见的,各种司法解释的及时颁布弥补了立法的不足,缓解了法律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矛盾,另外,由于人民法院的积极作为,司法的质效有了明显提高,困扰法院的头疼问题也能被有效化解,通过倾听民意,满足群众法律需求,司法公信力也得到了提升。但是不能盲目乐观,能动司法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利用不好,就会适得其反。由于我国司法环境还不够理想,法官素质还有待提高,一些司法手段的过度运用引发了能动司法的风险,法院因巨大的工作量不堪重负,缺少制度规范导致了司法腐败的滋生,法外创新忽略了程序正义的价值。如果要保持能动司法的良性运行,必须在制度上加以规范,不能违背司法的运行规律,保持适度的法律理性。能动司法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任重道远,只有在探索和实践中,不断改进,不断与时俱进,充分体现法的精神和价值,才能走得更好、更远。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能动司法的利、弊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综合的介绍和分析,结合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能动司法的现实效果,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倡导一种理性的、科学的能动司法,以期为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新的思路。本文希望对能动司法的利弊进行客观的阐述和分析,以此为我国司法制度的研究工作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