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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和行政是国家的两种不同职能,二者有质的区别。司法活动存在着与行政活动不同的内在规律,司法体制的设计应当与之相适应,而不应当依照行政权的运作模式来进行,否则司法就会被行政同化,成为行政的附庸,从而失去其应有的功能。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正确认识司法的独特品性,我国司法体制就存在着严重的行政化倾向。我国司法行政化的表现是多方面的。从静态的角度来看,法院设置的行政化、法官的等级化官僚化是法院、法官的定位出现偏差的结果。从动态的角度来看,我国的司法行政化还表现在法院司法权运作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按照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的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别于行政机关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目前的状况却是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被异化,演变为事实上的领导关系。由于长期受行政管理方式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往往习惯于以行政方式来处理案件,导致法院审判方式呈现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并且,法院不仅承担着裁判职责,还负责生效裁判的执行。同时,法院被视作党委、政府的下属部门,接受同级党政机关的行政性领导。此外由最高法院主导的司法改革没有摆脱行政化的思维方式等等事实,都清楚地表明司法行政化现象的存在。司法行政化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它破坏了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结构,威胁我国政体的稳固;导致“司法诸侯化”,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剧了权力的滥用,加剧司法腐败,严重妨害司法公正,削减司法权威,使民众无法产生对法律的信仰,对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稳定产生潜在的威胁。行政化的司法改革模式以破坏现行法制为基础,使司法的公信力被自我削弱。思维方式的行政化,使身处行政化司法体制中的法官丧失了司法上的独立人格,沦为权力的附庸。司法行政化的这些恶果有的已经暴露出来,有些还处于潜伏状态。中国的司法行政化现象正如千里长堤上的蚁穴,不可等闲视之。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主要归结于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三个方面。其一是封建传统和苏维埃政治模式的影响。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思想、司法是“为民父母行政”的组成部分的封建体制,从观念和制度两个方面决定了司法行政化现象在古代中国的长期存在。苏维埃政权中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体制、单极权力与集权体制、人大体制下的司法制度以及法官的普通公务员化等理论和模式,是中国司法体制行政化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其二,落后的生产力是司法行政化存在的经济基础。其三,固有的意识形态导致司法行政化长期存在。中国古代家国合一的宗法制社会中,个人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奴性十足而自由意志缺乏,这也是司法活动应有的独立性被服从性所取代的重要原因。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最高法院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由于制度资源的缺乏、改革理念的不当,使得许多措施本意在于克服司法行政化,结果却将司法进一步推向行政化的深渊。这一尴尬局面出现表明克服司法行政化仅由最高法院在法院系统内部进行改革是无法实现的。针对前述原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克服司法行政化意味着还司法以本来面目,使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将党政与法院的关系纳入法治的轨道;其次,改变目前行政性的司法改革模式,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司法改革,使之成为增强法律威信的有效手段;再次,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最后,司法行政化的克服离不开全体民众的支持,努力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实现司法独立的长久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