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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的国际法进行了研究。跨国银行作为跨境金融业务的重要参与者,其自身的健康稳定是全球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后危机时代,许多国家都制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跨国银行日常监管法规,但针对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监管细则却鲜有出台。监管者的施政重点往往也放在日常监管制度的完善上,规则一再变革,然而历次金融危机对经济的破坏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日常监管的不完善,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则是对危机的处置不当,但监管者往往忽视了后者的巨大作用。面对依然脆弱的全球金融系统和紧张的政治局势,跨国银行破产应急机制的建立健全问题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跨国银行破产处置的最大难点在于不同国家间的法律适用冲突严重阻碍了债权人利益的顺利实现,所以相关应急机制的建立必须以国家间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合作为基础。在这种背景下,依托国际法视角对适当的监管合作模式进行探讨研究以及提出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的改革设想就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的概念及其特征的界定,我们可以认识到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制度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在法理、经济理论和当代金融监管发展史三个层面来看,加强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都是具有合理性和迫切性的。此外通过对当前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实践的梳理总结,我们会发现目前各个层面的监管合作实践都或多或少的存在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提出具有可行性的监管合作改革设想,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起草《跨国银行破产国际监管合作协议》并承担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是一种较为可行的思路。《跨国银行破产国际监管合作协议》的制定应当结合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巴塞尔资本协议》设置的监管标准为基础,借鉴《示范法》所采取的监管合作方式。这种改革设想或许可以为跨国银行破产监管合作机制的建设提供有益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