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perlife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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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移动终端的逐渐普及让电子信息飞速膨胀,我国政府在行政领域也实施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政务,这就免不了在行政诉讼领域出现电子数据这一类型的证据。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的一则公报案例进行分析可知,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内容是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一审、二审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应当审查公证书的形成过程、电子邮件的形成过程以及综合判断实质内容与其他证据而产生了分歧,同时还关于能否直接通过审查电子邮件的内容就做出采信决定而具有不同意见,以上共同形成了研究问题:在行政诉讼中,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的内容究竟是什么。通过对问题进行界定和分析可知,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专门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内容规定甚少,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以及电子数据客观证据的特性,可以就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转而向民事诉讼制度借鉴适用,以及将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加以参考。因此问题解决之道在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对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第93条和第94条借鉴适用,同时为了形成规范的体系化还有必要参考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和其他类型的法律制度。通过适用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对我国上述制度进行分析和解读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内容应当以《民事诉讼规定》第93条和第94条的规定为基础,兼有吸收其他制度关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内容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民事诉讼规定》第93条第7项兜底条款对实践中适用的挑战以及真实性认定要素的复杂性,需要结合电子数据的双重载体理论,对电子数据三方面真实性进行凝练总结,采用概括的方式提出行政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审查内容以让其体系化。行政诉讼电子数据的审查内容分为审查要素和审查标准,审查要素具体为三种:介质真实性、数据真实性和内容真实性。其中由于介质、数据和内容的三方面关系和相应特性,应当首先审查介质真实性,其次审查数据真实性,最后审查内容真实性。鉴于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分析,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角度为完整性和可靠性,因此在以上三种要素的真实性审查中还应当各自细分对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审查。另外,审查内容还包括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而审查标准具体分为推定性标准和推理性标准,前者直接源于《民事诉讼规定》第94条的六种具体情形,后者源于第93条的“综合判断”。以上构成了行政诉讼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内容,能够对我国司法审判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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