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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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背景下我国生物安全法出台,刑法从积极预防的角度作出回应新增三百三十四条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立法目的是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遗传资源本质为基因遗传信息。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直接将人类遗传资源作为对象进行保护,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一方面是对我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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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背景下我国生物安全法出台,刑法从积极预防的角度作出回应新增三百三十四条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的罪名确定为“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立法目的是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遗传资源本质为基因遗传信息。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直接将人类遗传资源作为对象进行保护,同时规定情节严重等限制条件,一方面是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是为当前我国的人类遗传资源科技发展留下余地。刑法修正案十一秉承的积极主义刑法观在人类遗传资源犯罪条文中体现尤为明显,但是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次增设相关罪名缺乏正当性,其认为国家总体安全观与风险社会下的积极主义刑法损害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刑法沦为国家政策工具。但是积极主义刑法观并不必然违背刑法的稳定性与谦抑性,社会发展对于刑法保护法益的方式提出新的要求,社会发展有可能产生新的法益。面临当前西方国家大力发展人类遗传资源相关生物科技并且掠夺其他地区资源以及我国资源泄露的严重形势,为保护我国国家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福祉,在民法行政法对相关行为进行规制力有不逮的情况下,我国刑法需要对此作出回应。本次增设新罪其中最关键的行为是非法采集,因为人类遗传资源特殊性以及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对于实践当中认定非法采集行为的各项适用条件造成了阻碍,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分析非法采集行为的前提条件、限定范围、具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为今后的司法认定提供指引。本文主要结构如下: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非法采集行为认定主要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关于“非法”的内涵不明,主要表现为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不明,前置法内部规定混乱;其次是关于采集行为的方式范围、主体资格、对象范围以及实施场景等界定不明确。第二章阐述造成上述认定困难的原因,具体包括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界限不清,人类遗传资源特殊性等理论原因以及科技发展现状与需求等现实原因。第三章主要阐述非法采集行为认定的学理基础,其中对医疗生物领域的知情同意等概念原则进行概述说明并探讨其对本罪非法采集行为认定的意义。另外根据法秩序统一的原理说明行政法与刑法的应当衔接适当同时保证刑法认定的独立性。第四章对非法采集行为进行具体认定,明确本罪“非法”的含义,对应存在的问题并且结合实践具体情况明确采集行为的内涵外延以及各项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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