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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保密特权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话题,是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控辩平衡的要求,关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和律师职业的独立。律师保密特权从诞生开始就是一个矛盾体,是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律师职业伦理和一般社会道德等多元价值平衡的选择。鉴于此,本文从理论价值和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为切入点对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完善立法,有裨于刑事司法。全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分为五部分,约二万字。第一部分对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做了简要的介绍。首先参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律师保密特权的不同定义,借鉴得出本文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涵义,即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就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所获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和不予泄露的权利。其次,对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性质进行分析,指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辩护律师对内负有的保密义务和对外享有的保密权利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保密特权的完整体系。再次,将辩护律师保密特权与律师职业豁免权、律师拒证权、律师工作成果特权等相近概念做了横向比较,突出其在保护委托人信赖利益和对抗第三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第二部分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该部分简要的介绍了该特权理论基础由“荣誉说”、“功利说”、“人性说”、“隐私说”到“信赖说”的逐步演变,指出“信赖说”基于保护委托人的信赖利益而成为律师保密特权的现代主流观点。以此为基础,重点论述在理论基础演变背后的价值冲突和选择,一方面从信赖利益的保护、辩护律师的立场和职责以及刑事诉讼的目的三个维度分析得出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优先于真实义务,另一方面论述辩护律师因职业伦理要求就保密问题必须排除一般社会道德的干扰。第三部分介绍比较法视野下的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在西方发达国家,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很早就被认识和承认,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和完善。该部分以国际人权有关文件及部分国家和地区有关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立法规定为参照,通过比较归纳,发现各国在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主体、客体、区间、例外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具有趋同性,即以执业律师和参与协助律师工作的人为主体对提供法律服务而进行的秘密交流和信息自始至终要求保密,同时规定了犯罪、证明无辜、维护律师自身权益的例外。并且通过辩护律师拒证权、限制搜查和拒绝扣押权的配套设置保障该特权有效行使。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必要性考察。首先阐述我国现行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存在的主要问题。选取两个典型案例,重点分析因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缺位造成我国律师职业风险高、律师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困境。然后通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律师保密权规定的解读,考察现行立法有关辩护律师保密特权规制的不足:义务性规范竞合严重,保密特权区间的跨度、例外规定的范围以及保障机制设置都不明确,以期从这些方面着手完善辩护律师保密特权。再次,从控辩平衡、人权保障、贯彻反对自证其罪和保障律师职业独立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必要性展开论述。第五部分提出我国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基本构想。该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内容。文章认为,应考虑我国的本土资源和具体情况,取域外立法之精华融合吸收,逐步完善律师保密特权制度。首先是完善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相关立法,即从主体、区间、范围三方面明确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具体内容、明确法条冲突时的解决办法、规定违反律师保密特权的制裁性措施、设定相关配套规则以及完善例外规定。其次是完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强调通过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律师自律,约束律师执业行为,以保证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正确行使。最后是营造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法治环境,指出必须加强法治宣传,更新群众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为辩护律师保密特权的“软着陆”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