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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关系合同存续,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是现代合同立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我国目前《合同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来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对各国立法例及国际公约多有借鉴,在很大程度上,该法可以说反映了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理论研究及制度建设的最新成果。而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统一法运动也产生了很大的推进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的产物,随着新现象、新问题的层出不穷,在改革与创新的浪潮中,被学者贴上社会本位立法标签的现行《合同法》,在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规定方面,与社会现实的需要显得格格不入。值此民法典制定之际,本文将以私权本位的回归为线索,对合同解除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希望能为民法典制定的理论准备出己微薄之力。 在第一章中,笔者以合同解除的定义界说为出发点,对合同解除与合同变更的关系问题作了说明;在该章的另一个问题即合同解除的法律定位方面,虽然合同解除事实上也能造成合同关系消灭的效果,但涤除合意解除,而将合同解除单作一章与合同效力及消灭原因并列规定的模式,似乎更合理。 第二章中,本文以解除的法定分类为前提,对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权及法定解除权的发生进行了阐述。就协议解除的产生来说,虽然《合同法》明确肯定协议解除的客观存在,但是考虑到本法第93条的体系地位及规范目的,协议解除充其量不过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变形而已,并没有必要将它规定为一独立解除类型;至于法定解除权及约定解除权的产生,虽然《合同法》试图面面俱到的做出归纳,但这种“大而全”立法思路的直接后果使得规范本身过于原则,在运作中面临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因此,如何完善进而使其更具操作性是本文讨论的另一重要问题,而这也是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所必须重视的。 在第三章中,笔者对关系合同解除效力的几个问题作了较大篇幅的论述。其中,效力范围问题作为解除效力问题的大前提,学者认识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正确认识解除的对象等效力范围问题,都应该坚持马克思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于解除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探讨上,虽然,权威学者认为将传统民法中的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合一规定,进而以合同类型是否继续作为判断解除有无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