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在国际投资法视阈下的实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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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跨国公司公司结构的特殊性和业务的全球性,依靠某个国家对其进行管制已经难以解决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破坏环境等违反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随着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平衡投资者与东道国权利义务关系的理念使得依靠国际投资法的机制实现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理论上的可研究性和现实上的可操作性。
  首先,在投资协定中加入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已经成为了普遍性的趋势。企业社会责任条款不仅能对缔约国设定义务,通过转化为国内法的形式对跨国公司进行管制;还能直接对投资者设定义务,要求跨国公司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但是在实践中,配套的措施并不完善,该条款大多数情况下仅有宣告性效力而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
  这也导致了反诉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由于ISDS机制本身的缺陷,反诉目前还难以成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机制。因此,依赖母国法对跨国公司进行管制成为了目前最有效的机制。尽管母国法管制面临着一些法律、道德和政治上的困境,但实践证明在大多数情况下,母国法能够为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发挥重大作用。
  囿于各国不同的利益考量,国际投资法目前没有完美的企业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法改革的趋势证明,各国逐渐对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形成了共识,也开始逐步对当前的弊端进行改革。在这种改革的趋势下,我国应当从提高国内立法水平和缔约水平两方面入手。在修改国内法律法规的同时,在缔结投资协定或自由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加入适当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条款。同时,还应当建立起完善的海外投资担保制度以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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