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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学界对“民间法”课题的深入关注,与之相联系的一系列问题也日益突显出来,其中亦包括了乡村社会的解纷机制问题。对于这一课题,多数学者采取的是田野调查形式的研究,通过以当地实地考察的几个案例及其民风民俗为背景材料,总结出乡村解纷场域的模式架构。然而,在经济发展程度和文化传统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不同地区的民众对解纷途径和规范的选择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正因为如此,本文从法社会学视角出发,以宏观领域中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当事者、适用规范及其执行者三个要素为研究对象,对乡村社会的现实解纷状况作一系统论述,进而反思其现存的多元解纷机制的格局。根据我国乡村甚至整个社会都处于社会转型期的特点,首先概括分析了当前乡村纠纷的几大显著特点,然后将与之相对应的几种解纷诉求类型——民间非正式解纷方式和官方正式解纷方式作一个系统的概括了解,其中也有分析采取该手段的一些不妥之处。再次,就是文章的重点,即从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三个元素——当事者、适用规范及执行者出发,分析乡民们如何解决纠纷。对于前者,本文从乡村的“固守者”和“走出去”的乡土人的不同情境中的不同遭遇,反映了国家秩序与民间秩序的碰撞,阐述了两种人面对国家法时的种种无奈;对于后两者,本文是借助两个模型——文化支持型服从和第三种力量支持型服从——深入分析了解纷过程中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如何在乡村个体和社会之间的博弈,以及不同权威支持下的解纷场域,最终达致当事人的自愿服从。区别于棚赖孝雄的“合意”解纷理论模式的是,此“自愿服从”排除了合意中的某些模糊概念,更真实地再现了个体的良心、道德感情、服从的愿望和正确感。最重要的是,这两种模型在实际的解纷过程中,是一个由较少到较多的法律运作的连续体,各模式、各阶段的界限是流动的,并且每个纠纷不一定牵涉到所有过程,但是法律位阶在不断的提升。因此,我们可以从中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治理中法治仍然是处于主导地位的。最终,本文提出一个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基本架构:以国家诉讼为后盾,以民间调解为先锋,以其他形式为补充的多元化解纷格局。然而,面对纠纷解决与社会治理的多元化理念和进路,我们不禁要反思,在这其中民间调解机制与国家司法的关系该如何定位?当纠纷进入司法过程中,法官该如何转变其司法技艺来调适纠纷对立方背景文化的冲突?应当说,对于乡村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这一课题的研究,我们还有很多问题要继续探讨。但由于能力及时间所限,希望本文的点滴研究能对民间法的理论探讨有更进一步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