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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在我国属于新兴的商业经营模式,自1997年我国颁布第一部商业特许经营相关法律至今也只不过短短十年时间。由于商业特许经营经验的缺乏,加上立法的不完善,商业特许经营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不断。这些争议提交司法机关后,司法机关对于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以及此间各方权利、义务等也缺乏统一认识,这些都造成了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的混乱状态。本文欲从解析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要素入手,通过与连锁、代理、分销、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商业模式中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比较,对如何认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进行探讨。特许经营概念源自封建社会时期的欧洲,而最早的现代商业特许经营则出现在美国。商业特许经营的模式包括了较为单纯的“产品销售型特许经营”和较为复杂的“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各国对于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都不尽相同,有的仅涉及“产品销售型特许经营”的概念,有的仅涉及“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的概念,也有的区分了上述两种形式的特许经营。从目前的商业发展趋势来看,“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为全世界范围内商业特许经营的主流,也是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中所分析的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主要针对“经营模式型特许经营”。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主要在于区分各法律关系的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主体的支配对象,以及权利和义务,其中,权利和义务是区分不同性质法律关系的最主要因素。在特许经营关系中,有很多特许经营所特有的权利义务,比如,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义务以及被特许人以特许经营费形式支付对价的义务,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的义务和被特许人服从的义务,特许人的合同前信息披露义务等等,这些都是其他商业关系中所不常见的。另外,就被特许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特许人的表见代理、特许人是否承担对被特许人及其雇员的替代责任,以及被特许人应在何种程度上承担不竞争义务(竞业禁止义务),我国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为了正确理解特许经营关系,笔者介绍了国外相关立法情况,并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特许经营在中国仍属于新兴的商业模式,但自从进入我国以来发展非常迅速。尽管我国的相关立法速度在近几年来大大加快了,但就法律内容的完整性、可操作性来说,还亟需提高。本文建议在目前情况下通过相关解释等有效手段对于特许经营中的一些重要问题逐个予以明确,并为将来出台更为系统完整的法律法规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