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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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医疗服务行业中存在大量的过度医疗现象。过度医疗不仅会侵害患者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同时也会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但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过度医疗的规定多有不足之处,未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在此,本文选择对过度医疗这一社会现象从侵权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相关法律规定及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文章第一部分将对过度医疗这一社会现象进行介绍,并从法律的角度对过度医疗的概念做出解读,以界定需要法律进行规制的过度医疗的范围。其次,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对与过度医疗的法律性质相关的学说,主要是违约说及侵权说,进行简要分析,并说明适用侵权法对过度医疗进行规制的理由。
  在分析了过度医疗的法律性质后,文章第二部分将以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四要件说为基础,正式进入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构成的探讨。在构成侵权责任的四要件中,重点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中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进行探讨,指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中的损害结果应该是以财产损害为主,伴有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坚持相当因果关系的原则。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中的主观过错也不同于其他医疗侵权责任中的丰观过错,其主观状态应该呈现出故意的形态。
  文章第三部分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适用法律的情况作出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关于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民事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根据立法现状以及司法实践,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以下几个方面:过度医疗概念不明、缺乏有关“度”的法律标准、归责原则存在争议、患者举证责任过重、医疗鉴定制度存在漏洞等。
  文章第四部分将围绕第三部分抛出的几个问题,分别给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包括完善法律对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范围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过度医疗认定标准,明确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引入国外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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