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法律推理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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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单纯依靠形式法律推理进行审判的弊端愈发显现,因此在司法实践之中引入实质法律推理的呼声日益高涨。而实质法律推理在适用之时却常因缺乏规则限制而易被误用或滥用,甚至成为法官徇私的工具,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规制也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从上述角度出发,以具体案例为依据,并针对前人研究较为松散,缺乏系统方法的现实,提出通过合逻辑性原则、合法律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以及可普遍化原则等方法论来对实质法律推理进行专门规制。此外,本文从制度建设、主体规制、判决书说理等方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从而使实质法律推理能够更好的发挥定纷止争的重要作用。
  第一章为实质法律推理概述。在本章,笔者通过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含义进行明晰,并介绍了实质法律推理应用的三种主要方法,通过分析其与形式法律推理的区别及联系,进一步阐述了实质法律推理在实现个案正义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为实质法律推理规制的必要性。实质法律推理因其推理依据的灵活多样性以及适用场景的复杂性所以常被滥用,而实质法律推理的不当运用不仅有损司法权威,还会诱发司法腐败,进而导致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遭受极大损害。
  第三章为实质法律推理所应遵循的原则。实质法律推理在推理之时应坚持合法律性、合逻辑性、合理性以及可普遍化原则。坚持合法律性原则要求实质法律推理在运用之时不能与具体法律规定相抵触,若没有充分理由,不能突破规则的适用;合逻辑性原则是对实质法律推理在逻辑层面的规制,实质法律推理作为一种逻辑推理方法必须首先保证其逻辑上的圆融自洽;而合理性原则则要求实质法律推理必须坚持价值导向,通过价值理性来构建相应的正当化依据;可普遍性原则是对实质法律推理的实践要求,法官在运用实质法律推理之时必须要保证推理过程具有可重复性,从而实现“同案同判”的目的。
  第四章为实质法律推理规制的制度构想。本章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建立层次分明、条理清晰的案例指导制度;第二节是在判决书中要强调判决理由;第三节是提升法官素质,提高法官运用实质法律推理的能力。通过上述制度规制、社会规制以及主体规制三大手段来保障实质法律推理能够更好的起到定纷止争,实现公平正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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