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被誉为司法制度中的“东方经验”。在解决纠纷上,人民调解时间短、费用低,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求得纠纷的圆满解决。然而,在社会转型期,由于工作机制的不合理,调解员素质不高、调解方法的陈旧和单一调解协议的效力弱、人民法院对民事调解组织指导的不力等方面的原因,人民调解呈现出衰落的迹象。而反观国外,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DR)正在蓬勃发展。ADR的功能和价值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给反思人民调解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们看到,后诉讼时代的法治理念,民事诉讼机制的功能性缺陷,传统的调解文化,民事纠纷的类型化理论为重构人民调解提奠定了理论基础,而实际的纠纷解决需要,民事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则是重构人民调解的现实基础。在坚持人民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思路下,要加强人民调解的规范化建设,表现在调解组织的健全化、完善化,调解过程的程序化,人民调解员的规范化,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指导的制度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化。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建构基层人民法院附设人民调解制度,以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机制的联通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