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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性的外商投资在世界经济往来中的地位愈发重要。各国对外商投资所秉持的开放及欢迎的态度一度带来了外商投资贸易的激增,促进了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引起了有关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 State Investment Dispute,以下简称为“ISDS机制”)的深刻讨论。ISDS机制所处理的是作为私法性质的外国投资者一方,与具有公法性质的国家这一方之间的投资争端,由于争议主体的特殊性,该机制在具体设置方面同样也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的特点。ISDS机制的形式有很多种,主要包括以斡旋、调停及外交保护为主要形式的政治手段;和以协商、调解和仲裁为主的非司法性质的友好争端解决方式;以及以国内和国际为主的司法救济,而本文所讨论并研究的ISDS机制改革是指对以国际投资仲裁为主的传统ISDS机制相关问题的改革研究。国际投资仲裁曾被认为是中立且有效的ISDS机制,但其在多年的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仲裁程序的透明度较低、国际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遭到质疑,以及仲裁裁决的不一致等各类弊端,为解决上述问题,使传统ISDS机制能够更好的适应新时期国际投资的大环境,各国正积极参与到与传统ISDS机制有关的改革工作中来,本文以欧盟的改革举措——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作为研究视角,探究欧盟在传统ISDS机制的改革道路中提出的制度构想,并且通过该制度构想在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伙伴协定(the Transatlantic TradeandInvestment Partnership,以下简称“TTIP”)草案、综合性经济贸易协定(the EU-Canada 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CETA”)和与越南签订的投资保护协定(the EU-Vietnam Investment Protection Agreement,以下简称“EU-VietnamIPA”)等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具体体现,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核心环节设置以及其制度项下仍需解决的领域和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进一步探讨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作为未来投资争端解决领域内可替代传统ISDS机制成为可选主流模式的可行性。本文的写作结构主要分为四章,首先,在第一章中指出传统ISDS机制亟需改革的原因以及当前国际社会所倡导的几类改革方案,其中就包括以建立一个全新的以替代原有仲裁机制的争端解决方式的欧盟投资法庭制度,通过对比研究,得出欧盟投资法庭制度是空前具有实质性突破的一项改革举措,值得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接下来,第二章和第三章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作为一项制度的改革创新,是可能在未来推荐替代成为ISDS机制的可选主流模式,因此,我们需要对该制度的核心架构进行分析,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论证清楚如何克服该制度项下的未定环节,以及做好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与现有制度在技术上的衔接,而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核心重点部分。为此,本文的核心内容将分为两章节的内容,在第二章中,主要谈及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核心环节设置,并结合欧盟的理论和些许的实践,来给予制度设置的考量,而在第三章中,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与现有制度的衔接进行进一步的展开和分析;最后,在本文的第四章,主要谈及中国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的应对,具体包括欧盟投资法庭制度对我国产生的影响和我国对欧盟投资法庭制度进行如何应对的两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