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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种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法官对这一证据种类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致使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证明价值或者说证明作用。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发展和深化,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日益临近,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改革并完善我国的民事证据制度,从而提高法院的执法水平,真正确保司法公正。文章分引言、主文、结语。主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证人证言概述。该部分从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入手,说明了证人证言的重要作用。证人证言无论在古代还是现代,在民事诉讼中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证人证言在民事证据种类中几乎占据核心地位。第二部分: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以及其他6种民事证据的地位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未作区分,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所体现。该规定确立了证据的优先规则,对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7种证据的证明力强弱作出了规定,对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WP=4>第三部分: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审查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为判断证人证言证明力服务的。前者是前提和基础,后者是目的和结果。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法院才能判断其证明力,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在使用证人证言定案前,必须对证人证言进行认真的审查,以便使法院能准确地判断其证明力。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必须了解审查的内容,同时还必须掌握一些科学的、合理的方法。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还应通过法定的质证程序。第四部分:证人证言证明力判断的若干问题研究。首先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本质为切入点,认为证人证言证明力的本质属于客观范畴,是第一性的;而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则属于意识范畴,它是法官的一种主观思维活动,并且随法官主观认识和个体差异的不同而不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次,着重说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关联性标准。证人证言所反映的事实只要与民事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体有实质上的关联关系,那么该证言就有证明力。关联性强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就强,关联性弱的证人证言,其证明力就弱;最后,判断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原则应当通过合议制度,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个别法官可能出现的主观擅断现象。第五部分: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这一部分结合当前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趋势的深化,在分析现行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不足外,提出了一些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建议和办法。首先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如当事人担保证人出庭,证人出庭担保等等。其次,应当制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规则。此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侵害证人及其亲属的行为、伪证、假证行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从而确保证人如实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