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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新闻自由是构成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隐私权经过百余年的发展作为民事权利已经成为一项国内国际认可的基本权利。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新闻自由是一种收集信息、传播信息的权利,隐私权则是一种排除他人获得自己信息的权利,两者之间具有冲突性。随着人们隐私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在保障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如何做出平衡,成为我国法学界与新闻界近期共同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本文运用所学的知识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两者关系进行了法学研究,力求能为完善我国有关新闻中的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提供理论上的借鉴,也期望能为当前有关新闻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纠纷的处理提供理论上的参考。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论外,主体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概念的概述。新闻自由即新闻自由权是指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获得各种信息,表达并传播各种思想和见解,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一项民主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并对其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第二部分阐述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分析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和冲突,明确了两者之间冲突的必然性和表现方式。这一部分对两者之间冲突的平衡也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具有统一性,两者是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是人格完善所不可以缺少的制度。但是隐私权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媒体的社会职责就是报道让公众知晓真实存在的客观,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部分的重合或交叉。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本质必然导致冲突的产生。本文从立法保护、行业自律和个案利益衡量三个方面阐述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解决途径。第三部分是研究世界主要国家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途径,主要对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对新闻侵犯隐私权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归纳,对我国两者冲突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起到借鉴作用。第四部分是阐述我国平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途径。首先从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与限制、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梳理现状,并以新闻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隐私权为一般原则,以公共利益为衡量尺度确立了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衡量标准。该部分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试图构建我国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制度,最大限度的协调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的冲突,体现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