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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力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之也引进了许多先进的西方法治思想,上诉不加刑原则也在这个过程中被引进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上诉不加刑原则自从引入我国到至今,就一直备受关注着。这与这一原则本身与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一致——人性化与人权保障是密不可分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审理由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辩护人和近亲属为了被告人的利益而上诉的二审案件时,二审法院不能在审判中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案件需要发回重审,除非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否则二审法院也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就不必受前面的规定限制。虽然法律已有规定,但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在实践中往往不被重视。随之也在国内产生了一定的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甚至出现一些违背这一原则的做法。因此,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纷争不断,不同的学说不同的观点也层出不穷。例如“控辩平衡说”、“控审分离说”、“利益权衡说”等。上诉不加刑原则作为二审上诉中的一项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性原则,与被告人的利益紧密的结合在一起。被告人上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以及法理的支持。所以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有着特殊的作用。本文,通过对这一原则的剖析得到一些结论以及意见与建议,为我国二审上诉程序中这一重要的原则的发展和完善添砖加瓦。笔者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完成本文的研究。首先通过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内涵、渊源及理论基础来进行分析,分别从理论学说、我国学界观点以及价值评析等方面来进行探讨。然后通过对国内外现状的比较来提出这些纷争的具体内容,通过对两大法系的上诉不加刑原则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同和不同之处。之后再通过对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和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例如“变相”加刑、重审加刑和再审加刑等问题进行阐述。并针对这些结论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使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在立法理念和实践运用中能更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