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成果购买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研究

来源 :中国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kw_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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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成果购买制是一种以科技成果为依据而投入资金的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体制设计。对拟成果购买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研究,有助于保障拟成果购买制实施,提高我国公共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 文章采用了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调查研究法和系统科学方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对现行类似拟成果购买制的相关体制研究的基础上,以拟成果购买制的运行程序为主线,对拟成果购买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文章主要结论如下:1、认为拟成果购买制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道德上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利义务、科研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宏观的权利义务与微观的权利义务;制度特有的权利义务与制度共有的权利义务等类型。 2、提出了违反拟成果购买制架构中的权利义务之责任的类型有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其中,法律责任又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3、明确了拟成果购买制运作流程中项目确定、实施登记、购买结果的登记备案等环节的行为属于单纯的行政管理行为;项目公告、拟成果购买申请、成果的审查、公告、异议、成果的复审以及拟成果购买合同的签订、资金兑现等环节的行为兼具行政管理行为和合同行为的双重性质。 4、分析了拟成果购买合同的性质,认为拟成果购买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5、从理论上分析了拟成果购买制的项目确定、公告、实施登记、先期资金筹集、研究实施、拟成果购买申请、审查、评价、公告、异议、成果复审以及拟成果购买合同签订、资金兑现、登记备案等环节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6、提出了拟成果购买制运行流程中相关主体在履行权利义务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一系列规则。 7、认为确定拟成果购买制中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应该遵循激励创新、利益平衡和合同优先等原则;认为在拟成果购买制架构中,政府出资资助的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可以归属于科研主体;没有参与具体研究的先期投资者通过合同约定可以享有成果的知识产权,但署名权除外;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除署名权外,可由成果做出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决定其归属,无约定时,除署名权外,知识产权归单位所有;委托完成的拟成果购买制成果的知识产权,除署名权外,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以合同方式约定其归属,无约定时,知识产权归受托人享有;合作完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除协议另有约定外,由合作完成的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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