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保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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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作为21世纪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伴随电脑手机等使用载体的广泛普及,其有了快速的发展。近些年,国内直播平台数量、融资规模、经营收入和用户数量都呈现出高速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数据发现,至2018年6月,使用网络直播的用户高达4亿多,同比去年增长了294万,用户率为53%。将网络直播内容领域划分为四项,分别为真人秀、体育、游戏、演唱会,其中受俄罗斯世界杯的影响,体育直播的用户率同比增长了4.9个百分点。从行业的发展来看,网络直播平台的优势正在逐渐提升。同2016年相比,网络直播市场的营收增加了40%左右,网络直播市场发展趋于稳定。
  网络直播市场日益成熟稳定,逐步形成了固定的用户群体,具备了一定的商业盈利能力。为了争夺用户和市场份额,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愈发的激烈,网络直播平台间的不正当竞争也相继出现,由此造成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法律纠纷逐渐产生,这严重阻碍了作为新兴产业的网络直播的健康长远发展。与此同时,大量纠纷的产生却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立法层面对于网络直播平台法律保护和规制存在严重的不足,由此造成在有关案例当中,针对法律适用性上仍有一些不确定。如今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蒸蒸日上,所以怎样对网络直播行业的恶性竞争加以治理,如何对网络直播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作出有效的规制,如何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特征和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提供合理的法律解决路径,保护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直播行业发展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网络直播平台法律保护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展开,希望通过对我国网络直播平台法律保护不同路径的梳理,分析法律适用中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更好的维护网络直播平台行业的竞争秩序。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结合分析《著作权法》在网络直播案件中适用的不足,从不同角度论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规制之合理性与优势性,从不同方面对网络直播规制的合理有效性加以探究,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提供思路,从而展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引导效果,为网络直播行业立法提供依据。
  本文主要分为五大部分,以网络直播平台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为起点,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理论知识分析出现有的保护路径,提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的功能优势,同时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存有的不足加以研究,并提出较为全面的建议。
  第一部分主要就网络直播平台的法律保护情况加以说明。阐述网络直播平台的定义,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网络直播平台的含义加以描述。通过对已有研究文献的回顾总结,对如今网络直播方面的立法状况有较完善的了解,凸显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并汇集司法实践中网络直播的有关案例,强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主要结合近些年以来国内出现的典型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关于网络直播平台主要法律法律保护的路径进行分析,即《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分别阐述《著作权法》与《反不正竞争法》在对网络直播平台法律适用中的路径不同,以及出现的相关问题。从中指出在《著作权法》在网络直播的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且发现法院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网络直播平台保护中出现问题的方式。
  第三部分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保护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讨论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的保护功能,通过对网络直播平台经营者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规制、弥补其他法律规范不足、快速回应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等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保护存在的优势,提出通过在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独立保护的功能价值以及优越性。
  第四部分就针对上述三部分的分析,提出我国网络直播平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不足。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关于具体行为条款、一般性条款适用、与其他法律规范的适用边界以及对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不足,结合典型案例,分析造成上述方面不足的原因。
  第五部分在通过第四部分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网络直播平台保护不足的原因后,为了更有效合理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针对第四部分所提出的不足方面的原因,提出不同的补充完善建议,并就各个部分的论述,得出本文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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