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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985年正式颁布实施,迄今已20年有余,在实施期间没有得到过修订和完善。本文通过司法实践中一个法定继承案件在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障碍来提出我国法定继承制度中存在的立法缺失,通过与其他国家法定继承制度的比较来探讨对我过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本文通过司法实务案例,梳理案件中的争议和焦点,并提出研究结论;并通过对本案的进一步思考,探讨了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完善。本文约主要探讨继承纠纷案件中关于继承人的确定、遗产清理及保管等制度的缺失并提出完善的建议。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引用了一个司法实践中的继承案例纠纷。本案原告李某某作为被继承人王某某的现任妻子与被继承人前妻的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等人在王某某死后没有确立遗嘱的情况下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法定继承人如何确定;(二)如何清理和确定遗产;(三)遗产的保管问题。第二部分是围绕焦点提出的理论上的争议和处理方法的分歧意见。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继承人的确定问题,本文中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由原告对继承人的身份和人数进行罗列和证明。第二种意见是由于继承属于人身和财产相交融的特殊法律关系,尤其在举证面临很多现实困难的情况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大原则下,原、被告相互配合,分担举证责任。第二个争议焦点即遗产的确定问题。本文所引用案例中遗产的确定主要有两方面的争议,第一是如何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区分出遗产,第二是未成年继承人的抚养费是否先要从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扣除之后再确定遗产的问题。本文中针对这两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权利义务的主体都已经消亡,抚养义务也随之消亡,继承人可以从遗产中得到补偿,不能再把抚养费单独扣除;第二个观点认为可以把抚养协议看作合同,未成年继承人就是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当然应该在遗产分配前优先受偿。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在继承发生过程中遗产的保管主体和责任。我国现有的继承法对保管遗产的主体有相应的条文规定,但是比较笼统。由于现实案件遗产的保管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本文中也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由现实存有或管理遗产的继承人继续保管该遗产;第二种是当其他继承人怀疑遗产保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遗产的可能时,可以要求更换保管人,共同推选一名或几名继承人共同管理遗产。第三部分是研究结论,是本文的重点之一。前文案例中,针对三个不同的争议焦点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意见和观点。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会对各个观点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社会风俗以及人们普遍的逻辑思维进行比较分析,得出笔者认为能够公平合理的处理该案件的结论并说明理由。第四部分是透过本案对我国继承制度的进一步思考,是本文的另一个重点。本文前三部分通过发现和论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解决了案件中的继承人确定、遗产的确定及保管主体和责任的问题,但是通过案情介绍和焦点的争议可以看出,我国现行继承法中存在的立法不足,尤其是在程序性问题上。该部分主要从关于继承人身份确定的程序、遗产的确定包括债权人的通知、遗产的保管等角度出发,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制度,提出利于我国继承法修改和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