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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般条款是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一般条款在网络数字环境中的存在形式。一般条款自身的特性使得合理使用制度能够在网络数字环境中更加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而网络技术反作用于一般条款,使其具有了网络时代的气息。为适用网络著作权中的一些新问题,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一般条款也应依据网络现实进行必要的调整重构。文章第一部分阐释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一般条款的基本概念并厘清其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区别。不管是从法理价值还是实践价值两个角度,引入一般条款对于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都具有必要价值。尤其对于在采用封闭列举的合理使用立法模式的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在网络时代引入一般条款,对于克服其合理使用制度的固有局限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第二部分从比较法的角度着重介绍评述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一般条款的立法现状。美国版权法第107条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公约这两大模式在网络时代的具体发展变迁为我们揭示出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般条款在网络数字时代新技术的影响和推动下跨地域、跨法系逐渐扩散的立法潮流。文章第三部分介绍分析具体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的一般条款的三个适用问题。第一个问题即在网络数字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冲击侵蚀之下,只有确立合理使用权才能确保合理使用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二个问题在于既有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滞后于网络现实环境及我国的司法实践,因而需要尊重网络技术特征,尊重国情,建立与网络数字环境相适应的判断标准以及判断标准适用方式。第三个问题在于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均以权利人或法官为主体设计存在先天缺陷。应从合理使用的性质出发,借鉴先进经验,以用户为主体设计相应的合理使用最佳守则。以上三个问题包含了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体系中的三个基本元素:合理使用权、新判断标准和最佳守则。对此,一般条款不但成为解决对策;三个问题本身亦构成了一般条款的三个主要功能。文章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般条款建构之建议。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一般条款的引入的进程颇为曲折,难免遗憾迭生。我国的网络著作权立法之路任重道远。可行路途之一乃是以上文所分析的三元素为基础,建构新型的、适合我国网络著作权环境的一般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