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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正进行得如火如荼,笔者选定了民事执行机构的改革作为自己论文的题目,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民事执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执行机构的前提是要对其性质和职能有准确的界定,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难”和“执行乱”现象产生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长期以来对民事执行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认识不清或不准确。本部分通过分析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一种相对独立的边缘性公权力,具有独立性和边缘性。民事执行行为既具有司法行为的特点也具有行政行为的特点,但是从整体上看,执行行为依然是一种司法行为,是与行政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行为。因此,从性质上而言,民事执行机构应是司法机构,而不是行政机构。就职能而言,民事执行机构主要是通过采取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达到保护私权,维护裁判的权威和国家法律秩序的目的。第二部分外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比较研究。要改革就要有借鉴,要借鉴就先要有学习和了解。为借鉴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成功经验,本部分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立法例研究,运用比较法的方法,总结了世界各国民事执行机构设置的普遍规律和成功经验,以便为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三部分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及其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机构的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成为产生“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具体而言,我国法律关于执行机构的规定存在以下主要弊端: 1、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2、缺乏权威性,效率低下;3、审执不分,职权过于宽泛。第四部分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改革。民事执行机构的设置是否科学与合理决定着整个民事执行工作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所以,执行制度改革当务之急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机构。本部分在综合考虑我国民事执行机构改革的各项因素的基础上,从执行机构的具体设置、执行权的具体配置、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职责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改革的探索,提出了改革我国民事执行机构的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