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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法官错案追究成为社会的一大热点,正确对待这一制度也成为衡量当今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因素。现实中针对法官的错案追究与否,如何追究以及这一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都提出了进一步的探讨。本文主要针对法官的错案追究制度的相关研究文献和成果进行综述,对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现状以及学者对这一制度的态度和不足进行了简单的描述,以期在之前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对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进行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司法改革;文献综述
一、我国当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各地方在各自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均对错案作出了自己的界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错案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对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错误,致使案件出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用列举的方法,将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是非责任颠倒、裁判严重不公,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案件错误裁判等七种情况列为错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说:“错案终身追究就是提醒我们法官,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惕,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慎用权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以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无不当、违法行为作为是否对法官进行惩戒的依据,即使裁判结果并无错误,只要存在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惩戒。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在其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二、我国学术界对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态度
有的学者十分赞同法官错案追究制度,他们认为当前法院存在着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情况,若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错案的滋长,则司法公正、裁判权威等,都将受到严重破坏。周剑浩认为法官责任追究制是中华法系的独有特征, 在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社会政治地位低下,物质待遇得不到保障,审判管理行政化,断案受外部因素干扰严重等现象普遍存在,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扼制“错案”的滋长,则司法的公正、裁判的权威、及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环境,都将遭到严重地破坏。作为直接作用于“错案制造者”的处罚严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无疑是该项工程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有的学者在赞同实行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同时,要求把错案追究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结合起来,既要保障法官独立司法,又有防止法官不正当行使职权而办错案。付立庆认为,在明确了“错案追究”的标准,从而使“错案追究”获得“制度正当”的表达可能;同时切实在正视中国法素质现状之后寻求法官独立的可能路径,又会使错案追究制度获得运作理性的舒展空间。在求得“错案追究”制度正当的可能和运作理性的舒展空间之后,善良的人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充分善待“错案追究”不但是正当的和可行的,同时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它终将在伸张正义的社会舞台上更加名正言顺地舒展和表达。余海燕认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当将现行错案追究制度并入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法官司法责任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并确保依照法定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态追究法官的司法责任,同时要保障法官依法享有职务行为豁免权,不因其无过失与轻微过失导致的"错案"而被错误追究责任。采用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错案追究制应当是一个科学而可行的方法。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错案追究制度在当前有很大的弊端,不可能对其进行修补和完善,只能废除。为了弥补取消这一制度所带来的空缺,应当完善法官惩戒制度。賀日开总结了错案追究制度的六个弊端:严重挫伤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导致一线审判岗位的人才流失;民事案件会助长强迫调解,刑事案件会造成轻纵罪犯;加重审判委员会的负担,损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利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廉洁;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纠纷;影响法院内部关系,造成法官之间的关系紧张。打破错案追究制度,重建一套科学的理性的法官惩戒机制,力求涵盖和吸收错案追究制度立法意旨的合理精神,同时彻底改变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目前内容混乱的现状,使其应有作用充分发挥。陈东超提出,从国外的经验看,法治国家并没有针对法官裁判行为设计的所谓错案追究制。其理论基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属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范畴,不应该作为追究的对象。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制度,应当彻底废除,以此遵循司法原理,恢复法官的审判权。王琳认为,立法缺乏乏统一,制度规范杂乱而随意使执行无所适从,概念模糊不清,认定错案的标准不确定、范围难界定,又令责任追究难以操作。这一制度诸多“先天不足”在“后天”也无法得到克服,致使“错案责任追究”一直未能得到普遍认同,严格执行更非易事。责任追究组织的内部性,又使得这一制度的运作无法正当化。因此,这项制度与其让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不如对其予以废止。
三、错案追究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官错案追究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胡铭提出了一些制度设计问题,例如: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加区分地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错案界定残留以案件实体结果为主要标准的认定模式;惩罚范围过宽,从而有损法官独立审判。姚建才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价值取向有偏差,理论基础不足,证据不充分,欠缺法律依据,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夏和平总结出错案追究制度两方面的不足:一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错案的界定以裁判结果为衡量依据,往往会导致诸多偏差,使得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归责宽泛性缺陷。葛磊认为制度设立者过高地估计了追究实体错案的责任对法官的约束,对实体判决错误的追究并不足以防止法官偏私 四、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由法院系统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为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机制,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张莉蔚提出,认定和追究的主体不应是法院自己;建立回访制度,即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态度和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以及实施错案听证制度。朱崇坤建议全国人大专门制订统一的法官责任及错案追究法,统一追究法官责任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订的层面加强制度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宋文娟提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另外要奖惩分明,对于枉法裁判的法官要严格追究错案责任,但同时也要适当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被不当利益所诱惑。周永坤提出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官责任制度,以在司法独立和法官责任之间保持衡。这个制度必须遵循裁判责任豁免原则;法官责任法定原则;法官惩戒机构独立与程序司法化原则。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表示:“在防范错案不究问题上,需要强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责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追究责任。”丁文生提出,深化审判公开,以外力发现错案线索。错案追究不仅可以从内部获得线索,而且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及各种制度监督,以达到放大公开审理效果的目的。诸多学者也提出必须通过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委员会来惩治腐败。有学者主张通过中立的法官协会来组织腐败惩戒;更有学者主张设立廉政署作为专门的惩戒机构。在马铁军《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之解析》提出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组织来统一行使对法官的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权。张莉蔚和银福成在《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提出了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的具体设想: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司法公正与权威;建立错案不究惩戒制度;完善追究程序,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虽然错案追究制度有很多弊端,但在法院集体遭遇信任危机的今天,只有继续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才是目前可行的办法。所以为了不使该制度变为一纸空文,我们要对其进运作机制进行改革,使错案追究制度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从而使法官尽职尽责办案,减少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错案追究制度、保障审判方式改革健康发展[G]//经济审判资料选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方式实施意见[G]//经济审判资料选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EB/OL].河南网,[2012- 04- 06].
[4]河南全国率先试行终身追责[J],安徽日报.2013(7).19-21.
[5]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6]周剑浩.人民法院“错案责任呢追究制”新视角[J],《法律适用》2003(12).
[7]付立庆.善待错案追究——立足与制度设计和运作实践的双重考察[J],《福建法学》2002(2).
[8]余海燕.规范错案追究制,还原司法理性[J],《学理论》2010(14)
[9]贺日开.错案追究制实际运行状况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1).
[10]章笑丽.何靖[J]论我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J],《群文天地》2009(1).
[11]陈东超.现行错案责仟追究制的法理思考[M].北京:法商研究,2000(6).
[12]王琳.取消错案追究制以还原司法理性[J],《人大研究》2006 (4).
[13]胡铭.错案追究制的法理思考与制度构建[J],《学习论坛》2013(2).
[14]姚建才.错案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83).
[15]夏和平.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J],《孝感学院学报》2012(2).
[16]葛磊.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分析[J],《中国司法》2004(4).
[17]张莉蔚.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制园地》2013(10).
[18]朱崇坤.略论法官实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学研究》2012(28).
[19]宋文娟.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J],《法治论坛》2015(1).
[20]周永坤.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J],《法律园地》2015(12).
[21]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样面临科学发展载[J],《中国律师.2008(8).12-16.
[22]丁文生.错案追究制的困境与反思[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3(3).
[23]徐华林.错案追究与审判独立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10(5).
[24]马铁军.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之解析[D],四川大学2006
[25]张莉蔚,银福成.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制與社会,2013年(10)
作者简介:顾志永(1991—),男,汉族,籍贯:安徽蚌埠,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司法改革;文献综述
一、我国当前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
各地方在各自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均对错案作出了自己的界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错案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对实体法或程序法适用错误,致使案件出现明显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应由审判人员承担责任的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采用列举的方法,将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是非责任颠倒、裁判严重不公,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导致案件错误裁判等七种情况列为错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河南省高院刑一庭副庭长尚学文说:“错案终身追究就是提醒我们法官,责任重于泰山,必须时刻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警惕,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慎用权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建立“法官不规范行为”认定制度,以法官在审案过程中有无不当、违法行为作为是否对法官进行惩戒的依据,即使裁判结果并无错误,只要存在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惩戒。英国原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在其著作《法律的正当程序》一书中指出:“当法官依法行事时,每位法官均应受到保护,以免负赔偿损害的责任。
二、我国学术界对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态度
有的学者十分赞同法官错案追究制度,他们认为当前法院存在着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情况,若不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错案的滋长,则司法公正、裁判权威等,都将受到严重破坏。周剑浩认为法官责任追究制是中华法系的独有特征, 在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社会政治地位低下,物质待遇得不到保障,审判管理行政化,断案受外部因素干扰严重等现象普遍存在,若不采取有效措施,扼制“错案”的滋长,则司法的公正、裁判的权威、及至整个社会主义法治环境,都将遭到严重地破坏。作为直接作用于“错案制造者”的处罚严厉的“错案责任追究制”,无疑是该项工程中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之一。
有的学者在赞同实行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同时,要求把错案追究制度与其他司法制度结合起来,既要保障法官独立司法,又有防止法官不正当行使职权而办错案。付立庆认为,在明确了“错案追究”的标准,从而使“错案追究”获得“制度正当”的表达可能;同时切实在正视中国法素质现状之后寻求法官独立的可能路径,又会使错案追究制度获得运作理性的舒展空间。在求得“错案追究”制度正当的可能和运作理性的舒展空间之后,善良的人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充分善待“错案追究”不但是正当的和可行的,同时是必要的和必需的,它终将在伸张正义的社会舞台上更加名正言顺地舒展和表达。余海燕认为,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理论和实践中,应当将现行错案追究制度并入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明确法官司法责任主客观两方面的构成要件,并确保依照法定的主体、范围、程序以及责任形态追究法官的司法责任,同时要保障法官依法享有职务行为豁免权,不因其无过失与轻微过失导致的"错案"而被错误追究责任。采用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错案追究制应当是一个科学而可行的方法。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错案追究制度在当前有很大的弊端,不可能对其进行修补和完善,只能废除。为了弥补取消这一制度所带来的空缺,应当完善法官惩戒制度。賀日开总结了错案追究制度的六个弊端:严重挫伤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导致一线审判岗位的人才流失;民事案件会助长强迫调解,刑事案件会造成轻纵罪犯;加重审判委员会的负担,损害法官的独立审判权;不利于当事人上诉权的行使和上级法院法官的廉洁;不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及时解决纠纷;影响法院内部关系,造成法官之间的关系紧张。打破错案追究制度,重建一套科学的理性的法官惩戒机制,力求涵盖和吸收错案追究制度立法意旨的合理精神,同时彻底改变我国法官惩戒制度目前内容混乱的现状,使其应有作用充分发挥。陈东超提出,从国外的经验看,法治国家并没有针对法官裁判行为设计的所谓错案追究制。其理论基础在于,对事实的认定,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属于法官独立审判权的范畴,不应该作为追究的对象。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制度,应当彻底废除,以此遵循司法原理,恢复法官的审判权。王琳认为,立法缺乏乏统一,制度规范杂乱而随意使执行无所适从,概念模糊不清,认定错案的标准不确定、范围难界定,又令责任追究难以操作。这一制度诸多“先天不足”在“后天”也无法得到克服,致使“错案责任追究”一直未能得到普遍认同,严格执行更非易事。责任追究组织的内部性,又使得这一制度的运作无法正当化。因此,这项制度与其让它在实践中形同虚设,不如对其予以废止。
三、错案追究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的法官错案追究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胡铭提出了一些制度设计问题,例如:对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不加区分地适用错案追究责任制;错案界定残留以案件实体结果为主要标准的认定模式;惩罚范围过宽,从而有损法官独立审判。姚建才认为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价值取向有偏差,理论基础不足,证据不充分,欠缺法律依据,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夏和平总结出错案追究制度两方面的不足:一是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错案的界定以裁判结果为衡量依据,往往会导致诸多偏差,使得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归责宽泛性缺陷。葛磊认为制度设立者过高地估计了追究实体错案的责任对法官的约束,对实体判决错误的追究并不足以防止法官偏私 四、错案追究制度的完善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由法院系统自发形成的一种自我纠错机制,为探索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的法官错案责任机制,学者们也纷纷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张莉蔚提出,认定和追究的主体不应是法院自己;建立回访制度,即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他们对法官办案过程中的态度和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解决以及实施错案听证制度。朱崇坤建议全国人大专门制订统一的法官责任及错案追究法,统一追究法官责任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订的层面加强制度的权威性与可执行性。宋文娟提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技能与道德水平;另外要奖惩分明,对于枉法裁判的法官要严格追究错案责任,但同时也要适当提高法官待遇,防止法官被不当利益所诱惑。周永坤提出建立一个合理的法官责任制度,以在司法独立和法官责任之间保持衡。这个制度必须遵循裁判责任豁免原则;法官责任法定原则;法官惩戒机构独立与程序司法化原则。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表示:“在防范错案不究问题上,需要强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责任。法院院长、副院长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对发生在职责范围内的执法过错隐瞒不报,压制不查,不予追究的,应当追究责任。”丁文生提出,深化审判公开,以外力发现错案线索。错案追究不仅可以从内部获得线索,而且可以通过网络监督及各种制度监督,以达到放大公开审理效果的目的。诸多学者也提出必须通过设立独立的错案追究委员会来惩治腐败。有学者主张通过中立的法官协会来组织腐败惩戒;更有学者主张设立廉政署作为专门的惩戒机构。在马铁军《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之解析》提出了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考虑,应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下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组织来统一行使对法官的错案责任的认定和追究权。张莉蔚和银福成在《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中提出了完善法官责任制度的具体设想:提高法官素质,完善司法公正与权威;建立错案不究惩戒制度;完善追究程序,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
虽然错案追究制度有很多弊端,但在法院集体遭遇信任危机的今天,只有继续实行错案追究制度才是目前可行的办法。所以为了不使该制度变为一纸空文,我们要对其进运作机制进行改革,使错案追究制度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从而使法官尽职尽责办案,减少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坚持错案追究制度、保障审判方式改革健康发展[G]//经济审判资料选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方式实施意见[G]//经济审判资料选编.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EB/OL].河南网,[2012- 04- 06].
[4]河南全国率先试行终身追责[J],安徽日报.2013(7).19-21.
[5]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
[6]周剑浩.人民法院“错案责任呢追究制”新视角[J],《法律适用》2003(12).
[7]付立庆.善待错案追究——立足与制度设计和运作实践的双重考察[J],《福建法学》2002(2).
[8]余海燕.规范错案追究制,还原司法理性[J],《学理论》2010(14)
[9]贺日开.错案追究制实际运行状况探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1).
[10]章笑丽.何靖[J]论我国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J],《群文天地》2009(1).
[11]陈东超.现行错案责仟追究制的法理思考[M].北京:法商研究,2000(6).
[12]王琳.取消错案追究制以还原司法理性[J],《人大研究》2006 (4).
[13]胡铭.错案追究制的法理思考与制度构建[J],《学习论坛》2013(2).
[14]姚建才.错案追究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83).
[15]夏和平.我国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J],《孝感学院学报》2012(2).
[16]葛磊.法院错案追究制度分析[J],《中国司法》2004(4).
[17]张莉蔚.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制园地》2013(10).
[18]朱崇坤.略论法官实体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学研究》2012(28).
[19]宋文娟.完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J],《法治论坛》2015(1).
[20]周永坤.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J],《法律园地》2015(12).
[21]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同样面临科学发展载[J],《中国律师.2008(8).12-16.
[22]丁文生.错案追究制的困境与反思[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3(3).
[23]徐华林.错案追究与审判独立的博弈[J],《法制与社会》2010(5).
[24]马铁军.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反思与重构之解析[D],四川大学2006
[25]张莉蔚,银福成.论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J],法制與社会,2013年(10)
作者简介:顾志永(1991—),男,汉族,籍贯:安徽蚌埠,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